温州市特殊教育学校章程

发表时间:2025-12-16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学校运行与管理,确保学校依法办学,自主高质量发展,把学校办成学生喜欢、家长满意、社会认可的“全国一流、国际有影响”的综合性特殊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单位名称:温州市特殊教育学校;英文名称:Wenzhou School for Special Education;

学校地址:温州市永嘉县瓯北镇舟山路418号;注册域名:http://wzses.wzer.net/

第三条  温州市特殊教育学校是经温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温州市教育局举办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开办资金20000万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学校为全日制综合性特殊教育学校,学制十五年。

第四条  温州市特殊教育学校的办学宗旨:为了特殊儿童的幸福童年和美好未来!

办学目标:建和谐文明校园,塑德才双馨师资,补缺陷并扬其长,办人民满意特校。

办学特色:实行ISO9001标准管理,凸显扬长教育

核心价值观:平等  共享  博爱

育人目标:热爱生活  健全人格  自食其力  融入社会

教育理念:全面实施个别化教育

校训:我能行

教风:关注每一个学生 

学风:快乐每一天,进步每一天

第五条  校徽图样为: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六条  州市特殊教育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坚决遵守法律法规、机构编制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坚持公益性,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七条 州市教育局的权利:

(一)提出州市特殊教育学校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州市特殊教育学校党组织和行政负责人;

(三)审核州市特殊教育学校章程草案;

(四)监督州市特殊教育学校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第八条 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制订并实施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引导支持州市特殊教育学校改革创新,提升行业发展能力,保障州市特殊教育学校依法参与行业竞争,对州市特殊教育学校实施行业评估和监督。

第九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州市特殊教育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州市特殊教育学校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州市特殊教育学校宗旨,维护州市特殊教育学校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第十条  温州市特殊教育学校根据《党章》的有关规定设立党组织,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开展党的活动,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一条  温州市特殊教育学校配备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工作经费,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  学校党委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温州市特殊教育学校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对本单位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进行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组织切实有效发挥作用,按规定实施党务公开。

第十五条  党员大会是党组织的议事决策机构。党员大会讨论事项的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组织内通报,听取党组织的意见建议,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学校党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是党组织工作第一责任人。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党组织领导职数严格按照机构编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温州市特殊教育学校设置工会、妇委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四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  温州市特殊教育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全面负责学校教育及行政工作,按照本章程管理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设副校长四人,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后勤基建、财务等具体工作。

第二十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权利:

(一)决策权。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及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最后决策权。

(二)人事权。在上级核定的内设机构和干部职数内,有权设置内部机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程序任免中层干部;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聘任使用(包括不聘、缓聘、解聘、低职高聘或高职低聘)。

(三)教育教学管理权。全面领导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在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依法自主办学,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的非法干涉。

(四)财经权。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财务财产管理制度,学校的财务活动和资产管理,在校长的领导下,由有关部门依法管理。

(五)奖惩权。学校建立奖惩机制,校长根据学校规章制度,决定对教职工的奖惩。

(六)依法行使国家和教育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权限。

第二十一条  校长要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依法治校。

(二)接受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督导、评估、监督、审计,保证完成教育行政部门部署的各项任务和要求。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民主管理,接受学校党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发挥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依靠全校教职工办好学校。

(四)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五)拟定校内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聘任与解聘中层干部;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管理、使用校舍设施和经费。

(六)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和管理,注重抓好继续教育和校本培训,不断提高教师的政治素养、师德水平和教书育人的能力,努力建构师德高尚、业务精良、风格独到、有较强科研能力的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

(七)实施素质教育。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培养学生终身发展能力,提高教学效益。

(八)关心教职工和学生生活,依法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以真诚凝聚人心,创造条件积极改善教职工的工作和学习环境。

(九)加强校园建设,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促进教学设施和手段现代化。

(十)重视安全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杜绝事故隐患,防止重大安全事故,切实保证师生人身安全和学校财物安全。

第二十二条  校党委是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建立学校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协调、检查、督促各部门落实思想政治工作计划。

(三)对学校发展规划、学期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讨论研究,参与决策,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四)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依据“党管干部”的原则,负责干部的选拔培养、教育、管理,建设一支适应现代化教育需要的高素质的学校干部队伍。

(五)加强党组织的思想作风建设和组织建设,做好组织发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温州市特殊教育学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行使权力,履行义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党的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如下职权:

(一)定期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以及办学水平自评工作报告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和审议学校提出的岗位竞聘方案、考核办法、奖惩规定等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

(三)讨论审议教职工福利费的管理使用原则、办法、使用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事项。

(四)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对学校领导干部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

第二十四条  温州市特殊教育学校决策形式。

(一)党委委员会会议。由学校党委书记组织定期召开党委委员会,研究商讨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教工福利待遇等问题。

(二)校务会议。由校长定期组织召开校务会议,研究、决定学校行政工作重大问题。校务会议人员由学校的正副校长、党委正副书记、党委委员、办公室主任组成。

(三)校长办公会。由校长组织每周召开校长办公会,讨论研究学校日常工作中的有关问题,中层以上干部参加会议,必要时可根据议事内容召集有关人员列席参加。

(四)教代会。由工会组织召开,讨论通过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温州市特殊教育学校根据上级规定,和工作需要,设置办公室、启智部、启音启明部、课程管理中心、学生管理中心、后勤服务中心等7个内设机构,并按上级核定的中层干部职数,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程序任免中层干部。

办公室主任主要协助书记、校长做好教职工的思想工作、人事工作、宣传和接待等工作,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启智部、启音启明部主任,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的教学组织和管理工作。

课程管理中心主任,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负责指导课程建设、教科研及教师专业发展等工作。

学生管理中心主任,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的德育工作。

后勤服务中心主任,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的总务后勤工作。

团委书记在学校党委书记的领导下,负责共青团的工作。

大队辅导员在学校党委书记的领导下,负责少先队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温州市特殊教育学校成立家长委员会,作为学校的参谋、咨询机构,以促进学校、家庭、社会联系,加强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家长委员会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的办学目标、工作计划和办学情况的制定,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和日常管理提出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三)作为其他家长的代言人,对学校工作及教职员工给予监督和评议,向学校反馈家长的意见和要求。

(四)对家长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

家长委员会成员要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参与、配合学校举行的重大教育活动,协助学校加强科学管理。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学校教育教学、学生课外活动指导和日常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协同校方做好学生及其家长工作。

(二)倾听和收集家长对学校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及时反馈给学校领导或有关教师,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三)充分挖掘各种社会资源,为学生综合素质的发展提供参观实践的基地。

(四)参加学校的评教评学活动,每学期组织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服务满意度进行测评。

第二十七条  温州市特殊教育学校实行教职工岗位责任制。每学年对教职工进行一次综合评价,按等级进行奖惩。

第二十八条  温州市特殊教育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定岗、定责、定人、定工作量的人事管理制度。教职工由校长聘任,聘任时学校因事设岗,按岗定员,双向选择,优化组合,实行全员聘任合同制,聘期为3年。

第二十九条  温州市特殊教育学校实行绩效工资制。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由财政渠道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依据绩效考核情况执行。

第三十条  温州市特殊教育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师、学生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各类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三十一条  温州市特殊教育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三十二条  温州市特殊教育学校依法接受教育、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三条  温州市特殊教育学校实行教研组办公形式。分学科设置教研组,配教研组长,负责教研组的各项工作。

第三十四条  坚持立德树人,认真贯彻《中小学德育规程》,根据学生的身心特点、思想实际和理解接受能力,构建德育目标体系,突出强调生命教育与公民意识教育。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合力育人机制,优化德育活动过程,努力拓展德育途径,更好地促进青少年学生全面健康成长。

第三十五条  遵循教育规律,深化教育教学改革,面向全体、因材施教,使学生全面发展、学有特长。尊重学生的主体意识,让学生主动学习、自主发展。注重创造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培养,让学生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创新,学会生活,学会劳动,学会健体,学会审美。使学生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水平、兴趣特长、体魄心理等方面均能达到较高水平。

第三十六条  遵循青少年成长的规律,实行教育与管理并举,他律与自律结合的原则,组织各种文化体育活动,积极参与校内外的社会实践活动。

(一)加强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自立自强、艰苦奋斗的思想教育,文明礼貌和传统美德教育以及法制和生命教育,并贯穿于教育的全过程,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健全的人格和遵纪守法的意识,使学生形成科学的世界观、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二)重视德育研究,改进教育方法,丰富教育内容,拓展教育渠道,教育内容、教育方法要符合时代特点,贴近学生思想和生活,提高教育的实效性。

(三)强化全体教职工的德育意识,提高班主任、任课教师和干部职工的教育水平,增强全员育人意识,做到管理育人、教书育人、服务育人。

(四)加强学校的常规管理,重视学校、级部、班级的三级管理,重视团组织、学生组织和班委会管理能力的提高。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制度管理与人本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增强学生自律意识,培养良好的班风和校风。

(五)积极开展自主教育。要进一步转变教育观念,树立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思想,创新学生组织机构,为学生搭建自我教育的平台,提供自我发展的空间,创设自我发展的条件,培养学生自我教育、自主管理、自主发展的能力。

要充分发挥德育基地和实践基地的作用,并与研究性学习、课程改革有机结合,开展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活动,让学生在实践中了解社会,感受生活,增强社会责任感。

(六)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充分发挥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作用。建立健全校、班两级家长委员会,通过家长学校等渠道提高家长育人观念、教育水平。实施“家校联动”工程,形成合力,共育新人。

(七)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育人氛围,建设优美校园。

第三十七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落实课堂教学在实施素质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不断更新教学观念,积极推进教学改革,大力开展教学研究,改进教学方法,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一)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遵循课程改革原则,全面安排基础性课程和拓展性课程,积极开发校本课程,逐步形成具有本校特色的课程体系。

(二)学校遵循“医教结合 综合康复”的原则,设立康复训练课程,根据学生的需要开展语言训练、物理治疗、心理治疗、行为矫正等康复训练。学校应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应根据学生的特殊需求,采用“测评-训练-评估”的模式进行康复训练。

(三)加强对教学过程的管理与监控,教学秩序应符合学生特点。特别应加强个别化教育计划制定、备课、授课、辅导、评估检测、学业评价等学习环节的管理,力求做到规范化、科学化、校本化。

(四)学校全面实施个别化教育,要关注每一位学生的发展。重视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注重培养学生个性特长,促进学生全面和谐地发展。

(五)加强教学常规管理,认真抓好备课、课堂教学、作业布置、课外辅导、考试等各个教学环节的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努力探讨以过程评估、定性评估、诊断评估为主的评价制度,科学、客观、公正地对教师教学水平的评估,评估的结果要记入工作档案,作为评优、晋级聘任的重要依据。

(六)坚持“科研兴校,科研强校”。组织指导教育科研工作,重视学法研究及科研成果的推广。学校保证科研经费,对教育科研、教学改革取得突出成绩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

(七)加强信息化工作,推进多媒体教学手段的运用,使教学形式多样化、教学内容形象化,提高教学质量。

(八)重视劳动教育和职业教育。应培养学生劳动意识,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通过生活实践、劳动实践,帮助学生逐步形成生活自理能力、劳动能力;因地制宜,以市场为导向,创造条件,加强学生的职业技术教育,强化职业技术训练,提高学生社会适应能力、就业和创业能力。

第三十八条  温州市特殊教育学校逐步建立学生发展测试分析与评价反馈系统,建立学生个别化评价系统。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以培养目标和学生个体发展的不同特点为基础,确定多元化的评价内容,综合评价学生各方面发展情况。通过个别化教学目标达成度检测学习效果,评价教学质量。

第三十九条  温州市特殊教育学校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要求选择教材,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学生统一征订教辅材料或兜售其他书籍和资料。

第四十条  温州市特殊教育学校班主任和任课教师不得利用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对学生进行集体加课、补课。

第四十一条  严格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任何教师和班级不得自行停课,停课一天需经校长批准,停课两天或两天以上,需经市教局批准。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扰学校的正常的教学活动。

第四十二条  严格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加强体育、艺术及卫生工作,按规定开足体育课和体育艺术课外活动,确保学生每天在校锻炼一小时。每学年组织开展体育节、艺术节、科技节、感恩节、读书节等活动,开展经常性的卫生防治工作,不断提高学生健康水平。

第四十三条  全体班主任和任课教师都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教育思想,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四十四条  实行素质教育开放日制度。

 

第六章  教职工管理

第四十五条  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第四十六条  温州市特殊教育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聘任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实行岗位管理。

第四十七条  教师承担教书育人的职责,负有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综合素质的使命,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教职工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有义务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四十九条  温州市特殊教育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条  温州市特殊教育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五十一条  温州市特殊教育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二条  温州市特殊教育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和奖惩的基本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五十三条  温州市特殊教育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有违约情节的,违约方须依据聘用合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章  学生管理

第五十四条  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的学籍。学校按照国家教育部的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及市教育局的有关具体规定严格管理学生的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五十五条  学生享有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规定的权利,享有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等权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生应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规定的义务,履行维护学校名誉和利益、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等义务。

第五十六条  学生的日常行为要符合《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要求,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助学金,学校协同社会爱心人士及单位提供尽可能的的资助。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取得优异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或对学校有重大贡献的学生,根据《温州市特殊教育学校奖惩条例》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十九条  对违反《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学生,根据《温州市特殊教育学校奖惩条例》予以处罚。学生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红领巾监督岗、共青团先锋队、学生会,保障学生的自主管理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八章   学校与社区

第六十一条  为推动融合教育,温州市特殊教育学校主动与社区保持密切联系,利用社区资源为学校和学生的发展提供支持。

第六十二条  温州市特殊教育学校主动向社区宣传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让社区居民了解教育并支持教育。参加重大教育活动时,学校主动将创建计划及议程提交社区居民委员会,取得社区居民的支持和配合。

第六十三条  社区有义务向学校提供相关资源,为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提供设施和场地。

 

第九章   资产和后勤服务管理

第六十四条  后勤服务理念:坚持后勤工作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员工发展服务的思想,贯彻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宗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确保教育教学工作顺利进行。

第六十五条  温州市特殊教育学校经费来源财为财政全额拨款。坚持勤俭办学、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资金,做到统筹兼顾、量入为出、精打细算。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六条  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七条  温州市特殊教育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八条  建立健全学校财产管理制度,健全财产档案。同时,对学校资产加强管理,任何部门、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充分发挥其作用,提高利用率和使用寿命,从而为教育教学工作更好地服务。

第六十九条  温州市特殊教育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条  加强校园校舍管理,校园校舍的基本建设要符合学校的教育教学要求。校舍内各类设施要能保证正常使用,抓好管理,检查、维修要及时到位,严格岗位责任,杜绝安全隐患,防止意外事故发生。不断美化校园环境,创造一流的育人环境。校舍场地归学校专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七十一条  温州市特殊教育学校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七十二条  温州市特殊教育学校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校务会议或党组织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核准。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七十三条  温州市特殊教育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十一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七十四条  温州市特殊教育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七十五温州市特殊教育学校依照本章程第七十四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党委校长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温州市教育局、温州市委编办审查同意,向温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温州市教育局、温州市委编办审查同意,向温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七十六条  温州市特殊教育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温州市教育局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  本章程是温州市特殊教育学校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对单位全体人员均具有约束力。温州市特殊教育学校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温州市特殊教育学校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  本章程由温州市特殊教育学校负责解释。  

第七十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温州市特殊教育学校

                            2021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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